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577,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577,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