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374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00,000 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台幣匯率33.112元計算為新台幣3,311,2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