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18號
- 上訴人
- 李永和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鄭淑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鄭伊真
- 被上訴人
- 鄭駿諺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林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3818號撤銷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零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