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文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光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產過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產過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