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袁靜如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安正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及其後多次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惟本院於100年4月19日已為聲請人部分勝訴之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情事,是聲請人為上開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