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智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旺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巫孟芳
- 即被告
- 台灣博柏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思凱PASC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 萬4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