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4號
- 上訴人
- 李駿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644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25,943元(703523元+原判決附表二所示物品價額1,422,420元=2,12594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