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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訴人
午○○

      癸○○

      丑○○○

      庚○○○

      丙○○

      己○○

      甲○○○

      壬○○

      寅○○

      丁○○

      申○○

      乙○○

      未○○

      辛○○○

      子○○

      辰○○

      卯○○

      戊○○

      林世緯

      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中華民國99年度訴字第739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785,16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18,8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