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3,470元【41,490元×(12×8+7)=4,273,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