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周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46,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7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46,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7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