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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5號

聲請人
李蓁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9年度重國字第5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系爭車輛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即系爭車輛為聲請人於鈞院95年度訴字第10428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擔保物,故為利害關係人,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428號判決,並經本院調閱本件卷宗查明屬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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