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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7號

上訴人
程國祥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憲兵司令部間因99年重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捌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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