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7號
- 上訴人
- 程國祥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憲兵司令部間因99年重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捌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憲兵司令部間因99年重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捌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