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中華合氣道總部道館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合氣道協會因99年重訴字第13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佰貳拾肆萬柒仟捌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