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林世賢
- 上訴人
- 楊雪芳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許碧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胡峻源、胡繼軒因年字第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