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鴻堯
- 上訴人
- 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靜瑩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㈠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8,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㈡上訴人林鴻堯之上訴利益為9,6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65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