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則仁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零伍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玖萬零參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