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 原告
-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立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羅玉珍、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美、莊婉均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億肆仟伍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貳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