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 原告
- 張景雲
- 原告
- 江薰正
- 原告
- 朱婉儀
- 原告
- 江慧芳
- 原告
- 謝璧光
- 原告
- 李育家
- 原告
- 孫樹仁
- 原告
- 孫樹智
- 原告
- 許美玲
- 原告
- 張茂林
- 原告
- 張陳清美
- 原告
- 劉孟欣
- 原告
- 李子建
- 原告
- 沈游紘琦(原名沈游豐祈)
- 上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銀山律師
- 被告
-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惠珍律師
- 被告
- 李澤汝
- 被告
- 盧明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振煌律師
- 參加人
- 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傳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韋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謝壁光」、被告「匯茂建設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匯茂建設有限公司」、「匯茂公司」及附表內關於「謝壁光」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謝璧光」、「滙茂建設有限公司」、「滙茂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