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告
張景雲
原告
江薰正
原告
朱婉儀
原告
江慧芳
原告
謝璧光
原告
李育家
原告
孫樹仁
原告
孫樹智
原告
許美玲
原告
張茂林
原告
張陳清美
原告
劉孟欣
原告
李子建
原告
沈游紘琦(原名沈游豐祈)
上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
被告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複代理人
徐惠珍律師
被告
李澤汝
被告
盧明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參加人
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
訴訟代理人
王韋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謝壁光」、被告「匯茂建設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匯茂建設有限公司」、「匯茂公司」及附表內關於「謝壁光」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謝璧光」、「滙茂建設有限公司」、「滙茂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