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即99年度審重訴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書銘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文港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3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0萬元(本院卷㈠第3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