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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原告
黃英良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被告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附表二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部分,有如附件(附表二)右下欄位所示之顯然脫漏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附表二)
┌──┬───────┬─────────┐
│編號│金額(新臺幣)│付款日即利息起算日│
├──┼───────┼─────────┤
│1   │20,000,000元  │97年4月16日       │
│2   │138,000,000元 │97年4月25日       │
│3   │13,000,000元  │97年5月25日       │
│4   │13,000,000元  │97年6月25日       │
│5   │44,600,000元  │97年7月25日       │
│6   │31,600,000元  │97年8月5日        │
│7   │13,000,000元  │97年8月25日       │
│8   │31,600,000元  │97年9月5日        │
│9   │13,000,000元  │97年9月25日       │
│10  │14,000,000元  │97年10月27日      │
│11  │31,600,000元  │98年3月20日       │
│12  │6,693,076元   │98年12月10日      │
├──┼───────┼─────────┤
│合計│370,093,076元 │及上述金額各自上開│
│    │              │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