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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上訴人
初佩棟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87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08萬5817元(61x525,997=32,085,8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萬1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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