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 上訴人
- 初佩棟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87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08萬5817元(61x525,997=32,085,8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萬1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