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詐害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陳蒨儀
  • 法定代理人
    洪信行、胡姣安

  • 被告
    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1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姣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合民律師 參 加 人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所為駁回訴訟參加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怡騰」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薛立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參加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怡騰,嗣薛立言於民國101 年7月1日舉行之參加人公司股東臨時會當選為董事,並經全體董事於同日舉行之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嗣於101年7月24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為變更登記等情,有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授商字第10101146650 號函以及上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佐。惟參加人於101年7月24日提出參加訴訟狀時,仍列原任董事長黃怡騰為法定代理人,嗣於101年9月10日具狀聲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薛立言,經核尚無不合。本院前於101年8月14日所為之駁回訴訟參加裁定,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謝淑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