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叁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叁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