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王勇皓
- 即被告
- 王揚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毓榮間返還存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前揭判決原本與正本相符,原判決自無錯誤之情事;又被告於前揭判決程序中復未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本院自無判決脫漏之情事;至於本院網站主文公告亦明揭公告之主文「如與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為準」等語,是本件自無顯然錯誤、復無判決脫漏,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