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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返還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王勇皓
即被告
王揚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毓榮間返還存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前揭判決原本與正本相符,原判決自無錯誤之情事;又被告於前揭判決程序中復未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本院自無判決脫漏之情事;至於本院網站主文公告亦明揭公告之主文「如與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為準」等語,是本件自無顯然錯誤、復無判決脫漏,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1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存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