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原告
林宗逸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松谷律師
被告
王良雄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
被告
龔朝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就民國100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請求確認被告王良雄與被告龔朝亮就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684、684之1、684之2及685 號地號及其上坐落台北市○○區○○路三小段301 號建之買賣契約關係暨所有權移轉契約關係均不存在,及被告龔朝亮就上開不動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上開不動產經訴外人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100 年3月9日檢送估價報告書認其於起訴時即98年7月7日之價格應為新臺幣(下同)109,609,200 元,本院遂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609,200 元,並於100年3月23日裁定本件命原告補繳裁判費692,549元,嗣因原告於100年4月6日具狀減縮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僅限於上開不動產之土地部分,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2,579,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704 元,扣除原告原已繳納之310,232 元,尚應補繳164,472 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64,47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1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