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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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