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