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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上訴人
鄭榮富
即原告
鄭榮村
即原告
鄭張月柳即鄭榮桂.
即原告
鄭源琮即鄭榮桂之.
即原告
鄭淑如即鄭榮桂之.
即原告
鄭淑玲即鄭榮桂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不動產界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張月柳、鄭源琮、鄭淑如、鄭淑玲為鄭榮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6日判決,嗣原告鄭榮桂於100年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鄭張月柳、鄭源琮、鄭淑如、鄭淑玲於100年2月21日具狀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可按。依前揭說明,鄭張月柳、鄭源琮、鄭淑如、鄭淑玲既為鄭榮桂之繼承人,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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