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 上訴人
- 鄭榮富
- 即原告
- 鄭榮村
- 即原告
- 鄭張月柳即鄭榮桂.
- 即原告
- 鄭源琮即鄭榮桂之.
- 即原告
- 鄭淑如即鄭榮桂之.
- 即原告
- 鄭淑玲即鄭榮桂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森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不動產界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張月柳、鄭源琮、鄭淑如、鄭淑玲為鄭榮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6日判決,嗣原告鄭榮桂於100年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鄭張月柳、鄭源琮、鄭淑如、鄭淑玲於100年2月21日具狀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可按。依前揭說明,鄭張月柳、鄭源琮、鄭淑如、鄭淑玲既為鄭榮桂之繼承人,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