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增國
- 即被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黃鼎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蘇增國與被上訴人許敏彥間因本院99年重訴字第97號領取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伍佰零柒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