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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領取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增國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蘇增國與被上訴人許敏彥間因本院99年重訴字第97號領取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伍佰零柒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領取分配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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