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1號
- 上訴人
- 王令麟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99年度金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叁佰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伍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