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社團法人台灣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樹
- 被上訴人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銘宗
- 被上訴人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裕群
- 被上訴人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法定代理人
- 詹庭禎
- 被上訴人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儷娟
- 被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被上訴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被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被上訴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被上訴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被上訴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格爾
- 被上訴人
-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BANK)
- 法定代理人
- 蔣家禹(ALEX CHIANG)
- 被上訴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被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被上訴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被上訴人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號返還信託本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4,367,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99,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