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保險字第6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保險字第6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