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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2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27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蔡秀琴
相對人
即再審被告
張一惠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張一惠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29日民事裁定駁回再審,提起抗告到院,惟抗告人並未依裁定所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雖於抗告狀上附註「已申請法扶」,惟無論抗告人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與否,除已另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外,抗告人仍應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2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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