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吳西源律師即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 被告
- 管理人
- 被告
- 江淑卿律師即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 被告
- 管理人
- 被告
- 陳淑貞律師即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