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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澤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公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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