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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十六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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