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十六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十六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