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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0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0號

聲請人
甲○○○○○○○○○○○○○○○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蘇麗君為英屬維京群島商明耀亞洲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明耀亞洲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明耀亞洲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蘇麗君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蘇麗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11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0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