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甲○○○○○○○○○○○○○○○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蘇麗君為英屬維京群島商明耀亞洲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明耀亞洲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明耀亞洲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蘇麗君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蘇麗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11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