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林華生即安泰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盧偉銘律師
劉孟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安泰心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華生為安泰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安泰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安泰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林華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華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同意書、簿冊保管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八年度審司字第八十二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