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姣安 相 對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永琳會計師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迄今之營業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持有股份為11,100,000股,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58,578,500股百分之18.94,且自民國96年7月13日取得股份迄今已有2年餘,係 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雖聲請人持有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161號民事裁定禁 止聲請人就其中8,966,646股行使股東權,但以未受假處分 執行之股份2,133,354股計算,聲請人仍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3.64之股分,仍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再者,相對人於96年召集股東會改選第44屆董監事後,第44屆董監事即未依法每年召集股東常會,亦未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因其任期將於99年7月31日屆滿,故提前於99年5月5日召集股東常會改選董 監事,並提出96、97、98年度之營業決算表冊於股東常會。然相對人所提出之上述3年度營業決算表冊均係於99年4月1 日委由會計師一次完成查核,並非逐年完成,且所有表冊均係經過重編,並未提出重編前之表冊於股東常會,甚至99 年股東常會決議撥補96、97、98年度虧損新臺幣10億餘元,相對人亦未多作說明,為維護聲請人及其他股東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96 年7月13日起迄今之營業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持有股數資料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61號裁定及本院99司執全荒字第179號執行命令影本各1件 為證,是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擔任檢查人,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以99年7月13日北市會字第0990342號函推薦執業27年之陳永琳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而本院審酌陳永琳為會計師,則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陳永琳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6年7月13日起之各項表冊、營業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