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8號
- 聲請人
- 王伯元即怡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怡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怡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伯元為怡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怡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怡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王伯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伯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怡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887 號卷宗,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