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3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3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佛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齊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平天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泰平天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所附之發票影本買受人均非相對人泰平天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釋明對相對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該裁定於100 年1 月6 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並於100 年1 月1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