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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1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1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正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金德即廖金德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3 月29日陳報之登記資料,亦無從得知「廖金德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請提出主管機關之備查文件以明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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