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冠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06,500 元」抑或「110,081 元」,若請求金額為110,081 元並請提出請求標的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