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冠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06,500 元」抑或「110,081 元」,若請求金額為110,081 元並請提出請求標的之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