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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28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2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何慶祥即何慶祥建築師事務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員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392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景民科字第0990315459號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又相對人若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得向本院或聲請人陳報,於此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28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