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2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何慶祥即何慶祥建築師事務所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員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錫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392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景民科字第0990315459號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又相對人若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得向本院或聲請人陳報,於此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