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811號聲 請 人 甘錦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須偉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