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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2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029號

聲請人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代理人
郭仲軒律師
相對人
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經本院98年度仲訴字第1 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40 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0,2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20,300 元,合計即為200,5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2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