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國字第26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國字第26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