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7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惠玫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李惠玫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台北縣新店市清寒證明書為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聲請人96、97、98年度之財產資料核閱屬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