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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25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825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90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吳文清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相關情事,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90號卷宗等情,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2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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