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白介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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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明春、白介人、白介宇間關於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價額為新台幣肆仟參佰陸拾捌萬參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柒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