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唐子明即億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億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之簿冊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唐子明(護照號碼:000000000)為億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億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億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詠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呈送在案,億詠公司股東會復選任唐子明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子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上開文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1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君